兼职教师聘用的政策依据

发布者:陈浩华发布时间:2020-10-08浏览次数:10

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2018年6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8 号(二十)推进高校和职业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推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因岗聘人、按岗定薪、依绩取酬。允许职业学校和高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